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数字经济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应用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2021年度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1.项目单位为在山西省境内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中央驻晋单位。
2. “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不得申报。
(二)申报项目
1.项目符合《指南》具体支持方向提出的申报条件,在山西省境内实施(市场拓展类项目除外)。
2.同一项目未享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3.同一项目只可申报一项奖补。
4.脱贫攻坚领域数字经济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申报程序
(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局、大数据局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收集和审核。
(二)项目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要求如附件2),报送所在地审核主管部门。
(三)按照申报单位承诺、市县核实、省厅统筹的原则,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局、大数据局要按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严格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避免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后行文报送至省工信厅。
《指南》中除第三、九、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一和二十四条,以及第五条中的智能制造标杆、示范类项目和第二十二条中的公益性交流培训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报材料
(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大数据局推荐文件并附加盖公章的项目汇总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信局或大数据局加盖公章。其中,5G基站电价支持项目还需提交申请单、现场抽查表(附件4、附件5)。
(三)电子版光盘一份(项目汇总表为EXCEL格式,资金申请报告为PDF格式),内容须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一致。
四、受理时间
项目按照成熟一批受理一批的原则申报,第一批截止时间2021年2月1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2021年3月10日。
五、申报联系人
申报方向
|
负责处室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
|
数据中心方向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5G基站方向
|
信息化处
|
李刚瑛
|
0351-3040995
|
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
|
信息化处
|
李刚瑛
|
0351-3040995
|
国家级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
|
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案例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物联网关键技术与平台创新类、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类示范项目/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创新处
|
张晋华
|
0351-3046193
|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移动物联网应用优秀案例/企业上云典型案例
|
信息化处
|
李刚瑛
|
0351-3040995
|
软件工程化能力试点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
软件处
|
郭佳
|
0351-3046323
|
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智能制造项目奖补
|
装备处
|
尹龙
|
0351-3030013
|
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标准制定奖励/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行业活动补贴
|
电子制造/集成电路方向
|
电子处
|
王凯文
|
0351-3046160
|
软件方向
|
软件处
|
郭佳
|
0351-3046323
|
大数据方向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骨干人才培养奖补/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市场拓展奖励
|
电子制造方向(专业展会展位补贴)
|
电子处
|
王凯文
|
0351-3046160
|
软件方向(专业展会展位补贴)
|
软件处
|
郭佳
|
0351-3046323
|
5G方向
|
信息化处
|
李刚瑛
|
0351-3040995
|
大数据方向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
|
ITSS/CMMI
|
软件处
|
郭佳
|
0351-3046323
|
DCMM
|
大数据办
|
郝鹏杰
|
0351-3046239
|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
集成电路方向
|
电子处
|
王凯文
|
0351-3046160
|
软件方向
|
软件处
|
郭佳
|
0351-3046323
|
附件:1.2021年度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求
3.项目资金申报汇总表
4.5G基站用电补贴申请单
5.5G基站用电补贴现场抽查表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
2021年度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我省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政策,结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指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包括:《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所明确的“网、智、数、器、芯”五大领域。
本指南所指大数据相关领域包括:面向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开展的数据采集、存储、运维、安全、挖掘分析、计算加工、系统集成、行业应用、交易流通等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通用计算等产品和服务;5G、数据中心、物联网等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本指南所指电子信息制造领域包括:半导体、光电、光伏、通信设备、计算机、锂离子电池、电子专用设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领域。
本指南所指集成电路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类企业(包含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涵盖硅基集成电路、化合物半导体、半导体分立器件、MEMS传感器、光伏电池、LED芯片、显示面板等产业领域。
一、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
对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以及5G基站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实缴电费超出部分给予50%的电费补贴。
(一)申报条件
1.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分为两类:
(1)数据中心电价支持。单一数据中心设计规模或数据中心型大数据产业基地内数据中心总体设计规模达到3000个标准机架及以上(以功率2.5千瓦为一个标准机架),基础设施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进入投产运营阶段,经营性数据中心需具备IDC经营资质。
(2)5G基站电价支持。基础电信企业运营维护的5G宏站,5G宏站与汇聚机房、传输机房、核心机楼等高功耗设备共用电表的需加装电表单独计量用电量,申报单位已建立5G基站用电台帐,记录各5G基站的位置、电表户号、电费缴纳凭据等信息。
2.申报项目已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
3.申报2020年度电费补贴。
(二)提交资料
1.申报数据中心电价支持需提交:
(1)数据中心设计文件,同时,经营性数据中心需提供IDC经营许可资质凭证,自用性数据中心需在承诺责任书中予以说明。
(2)项目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合同;2020年电费支出清单及财务凭证。
(3)申报单位非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的,需提交为相关数据中心代缴电费的证明资料。
2.申报5G基站电价支持需提交:
(1)用电补贴申请单。申请单需体现基站所在市、县申请补贴的5G宏站数量、申请用电补贴月份、用电量、实际缴纳电费金额等信息。(附件4)
(2)用电补贴现场抽查表。地市对申报用电补贴的5G基站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附件5)
(3)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二、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
对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工业互联网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公司建设的5G、IPv6、物联网、三网融合等领域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内网、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等工业互联网项目。
其中,工业互联网项目鼓励由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高校和科研机构、信息通信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联合申报。联合体成员不少于三个,须共同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具体权责、长期发展计划、经费分配及本项目任务分工等;制定联合体工作方案,细化明确联合体的组织管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过程控制及可持续运行的合作机制。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3.项目已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投资的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18年。
4.项目在网络互联、数据互通、IPv6部署、应用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5.联合体申报项目应为已开工在建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完成30%以上,并承诺于2022年10月底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其他单位项目应当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
(二)提交资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的在建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协议等)。
3.项目相关成效或业绩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的专利/著作权证书、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获奖证书、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数据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以及申请报告中涉及的其他基础条件证明材料。
4.项目截至申报时的投资明细表和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5.联合体牵头单位还需提供联合协议和联合体工作方案。
三、国家级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
对获得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0年度,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软件工程化能力试点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物联网关键技术与平台创新类、集成创新与融合应用类示范项目”和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案例”、“移动物联网应用优秀案例”和“企业上云典型案例”。同一企业实质内容相同的项目获得多项荣誉的,按一项荣誉支持。
(二)提交资料
1.获得以上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
2.项目概况说明,包括项目实施背景、实施内容、关键技术或服务指标等。
四、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体单位,基于自身经营业务需求,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2.项目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18年。
3.项目已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
4.项目数字化融合应用水平优、转型升级效果好,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和行业推广价值。
(二)提交资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概况说明,包括申报单位数字化转型需求、转型目标、实施周期和内容、当前运行管理或建设投用情况、关键技术或服务指标等。
3.已完成项目提供项目验收报告、运行情况报告;其他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形象进度照片。
4.项目在开展数字化融合应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业绩证明材料。
5.项目截至申报时的投资明细表和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五、智能制造项目奖补
对国家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已经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奖励的企业,升级为省级标杆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智能制造项目分为两类:
(1)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奖励。2020年,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的企业。
(2)智能制造诊断评估补助。2020年,由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会员单位开展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的企业。
2.项目智能制造水平高、转型升级效果好,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和行业推广价值。
(二)提交资料
1.申报标杆、示范奖励需提交:
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2.申报诊断评估项目补助需提交:
(1)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会员单位证明资料、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
(2)编写并后附《智能制造诊断和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智能制造现状分析,从采购、生产制造、调度、产品质量、设备运行、环境安全、经营分析、销售和售后等多维度、多层次进行智能化能力和水平分析并提出专家诊断建议,重点提炼企业发展总体思路、数据架构、技术架构和软件技术方案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
六、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于近三年(2018-2020年度)内获得。
2.项目主要的研发、生产在山西行政区域内,包括在本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3.项目已实现产业化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提交资料
1.项目核心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2.项目实施内容情况说明,相关立项、研发、设计、制造、测试等文档或手册,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3.项目推广应用情况,相关用户验收报告或使用情况说明等印证材料。
4.项目投资明细表、销售收入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和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等应与明细表对应。
七、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
对在晋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奖励,结合投资落地情况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或其分支机构。
2.在晋数字化产业项目已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18年。
3.相关项目已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完成投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
(二)提交资料
1.企业对在晋发展的业务发展报告、投资计划或战略规划等证明材料。
2.相关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3.相关产业项目发展情况,截至申报时的投资明细表和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八、电子信息企业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电子信息制造、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在2019年或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分为两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法人仅可申报其中一类):
1.首次达到奖补。所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或10亿元。
2.增量奖励。所报年度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实现同比正增长,且所报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幅超过10%。
(二)提交资料
1.申报首次达到奖补需提交:
历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证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或10亿元的专项审计报告,所报年度收入明细表,及大额合同、发票等相关印证材料。
2.申报增量奖励需提交:
所报年度及前一年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报年度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大额合同、发票等相关印证材料。
九、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2020年,首次进入工信部指导审定或发布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名单。
(二)提交资料
1.进入相关百强名单的公告材料。
2.企业业务发展情况说明。
十、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大数据企业在2019年或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下同)。
2.所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或5亿元。
(二)提交资料
1.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2.所报年度及前一年的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十一、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
对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一)申报条件
1.2018年以来登记设立,创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2.申报2020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
3.未享受同类用房补贴优惠。
(二)提交资料
1.2020年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凭证。
2.租赁用房产权证明;相关产权非政府所有的,还需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国企代为管理运营的证明材料。
3.员工社保缴纳凭证。
4.开展大数据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
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分为两类: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2020年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及以上)不低于2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正常付息。
2.天使投资奖励。成立期限在5年(60个月)以内的非上市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获得天使投资时间为2020年1月以前(属于关联企业的投资不在奖励范围内);相关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提交资料
1.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需提交:
(1)企业2019、2020年每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2)2020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及付息情况明细表,以及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付息凭证等印证材料。
2.申报天使投资奖励需提交:
(1)企业2019、2020年每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2)天使投资印证材料,包括投资协议、投资前一年企业的审计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银行入账凭证。
(3)投资机构备案证明材料。
十三、市场拓展奖励
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最高10万元。大数据企业中标省外项目单个合同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企业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市场拓展奖励分为三类:
1.专业展会展位费补贴。2020年参加国家工信部主办或指导、副省级(含)以上政府主办的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展会,或参加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上海半导体展SEMICON China、SNEC光伏大会暨(上海)展览会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行业展会,进行布展宣传。
2.省外项目中标奖励。大数据企业2019年度以来参与省外项目招标并中标(属于关联企业招标的不在奖励范围内);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含);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3.5G 核心设备销售资助。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 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2020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 万元。
(二)提交资料
1.申报专业展会展位费补贴需提交:
(1)展会组委会参展确认材料。
(2)企业参加展会基本情况,包括活动内容、展位布置、展位费优惠或折扣说明、费用列表、参展效果、2-4张不同角度的现场照片。
(3)展位租赁合同、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应当是主办单位,或委托、授权的机构)。
2.申报省外项目中标奖励需提交:
(1)企业2020年每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2)中标项目概况,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3)中标项目合同回款银行进账凭证。
3.申报5G 核心设备销售资助需提交:
(1)企业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的证明材料。
(2)相关设备销售收入的大额合同、发票和进账凭证。
十四、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
对首次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于2020年首次通过CMMI、ITSS或DCMM相关等级。
(二)提交资料
1.企业通过认证的有效期内证书。
2.与取得认证的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十五、标准制定奖励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制(修)订相关标准的牵头单位(地方标准为第一完成者,其他标准为前三位完成者)。
2.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相关标准的日期为2020年。
(二)提交资料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批准发布的文件及标准文本。
十六、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
大数据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2020年被新认定为以上创新型机构。
(二)提交资料
1.被认定为科技创新型机构、试点示范的相关证明,如主管部门批复、认定文件、颁发的证书等。
2.集成电路企业提交2020年度企业收入明细,及相关印证材料,如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
3.大数据企业、软件企业分别提交2020年度大数据业务/软件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相关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十七、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
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相关产业基地已投入运营并形成初步产业集聚。
2.申报单位与引进的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签订两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服务期已满半年,引进机构具备良好的园区或基地运营历史业绩。
(二)提交资料
1.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基地规划目标、建设方案和空间布局图,已协同集聚企业数量、主营业务及2020年收入情况,在企业培育、公共平台、投融资等方面已提供的服务能力等情况。
2.申报主体与引进服务团队的合作协议,实际服务情况说明,包括:具体运营服务内容、机制和成效等。
3.引进服务团队的历史业绩印证材料、专业性服务能力印证材料。
4.2020年运营服务费用支出凭证。
十八、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
对大数据产业基地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择优支持,对建设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运营费用给予50%的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优选一批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服务的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分为两类:
1.大数据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申报项目属于有关大数据产业基地,已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内容;申报单位具备规范的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以及相应的服务资质、专业人员、技术支撑等服务能力;申报平台建设奖励的,截至申报时间,投资应当完成80%以上;申报平台运营补贴的,截至2020年底,应当对外提供服务已满半年。
2.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奖励。联合体由省内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不少于三个,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具体权责、长期发展计划等;制定联合体工作方案,细化明确联合体的组织管理、共享服务实施方案、过程控制及可持续运行的合作机制;具有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成效。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联合体优先予以支持。
(二)提交资料
1.申报大数据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奖励需提交:
(1)申报项目备案(核准)印证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已投入运营的需提供验收报告和运营情况报告。
(2)平台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能力等印证材料;用户服务协议、用户使用报告等业绩印证材料。
(3)申报平台建设奖励的,提交平台建设投资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申报申报平台运营补贴的,提交2020年运营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建设投资或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需与明细表对应。
2.申报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奖励需提交:
(1)联合体合作协议。
(2)联合体工作方案及各项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我省企业数量、服务内容等)。
(3)联合体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服务业绩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业务缴纳税费情况。
十九、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
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已获得所在市或省综改示范区落实此项政策的专项奖补。
2.企业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省级研发费用奖励。
(二)提交资料
所在市或省综改示范区予以企业专项奖补相关证明(如资金申报文件、下达资金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对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2020年首购首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等国家部门确定的首台套重大创新产品。
2.首购首用首台(套)产品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或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创新产品。
3.申报时企业已购买相关产品,相关合同应已履行完毕。
(二)提交材料
1.企业与制造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票据等。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4.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5.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十一、行业活动补贴
对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经省工信厅认可的,2020年度,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的活动。
(二)提交资料
1.活动的总体方案、活动现场音像资料(含线上活动资料)、活动总结、活动前后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2.活动总体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印证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合同、发票等),费用范围包括活动相关的场地租赁、布展搭建、嘉宾邀请、物料制作、活动速记、宣传服务、人员劳务、后勤保障、签到系统、餐饮、安保以及大赛奖金等。
3.费用包含奖金的,须提供奖金设置和发放的公开宣传材料,获奖人姓名、获奖项目、金额和转账凭证。
4.费用包含场地租金的,须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
二十二、人才培训实训奖励
对相关行政事业人员和企业开展的公益性交流培训项目,经确认后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经认定后按照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人才培训实训奖励分为两类:
1.公益性交流培训奖励。申报单位为数字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具备可行的公益性交流培训方案,且同级财政部门已在2021年预算中安排或承诺安排培训费用。申报单位为其他单位的,相关公益性交流培训应当于2020年已完成,并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相关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未超出省财政厅关于培训费的相关规定。
2.大数据产业基地实训基地奖励。实习实训基地属于有关大数据产业基地,具有一定的实训支撑服务能力,包括必备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师队伍、课程体系等;已开展大数据相关本土人才培养活动。
(二)提交资料
1.申报公益性交流培训奖励需提交:
(1)申报主体为数字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的,提交公益性交流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内容和方式、拟邀请授课专家、培训时间和地点、参训对象和人数),培训费用预算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已安排或承诺安排培训费用的印证材料。
(2)申报主体为其他单位的,提交2020年相关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及教材、参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参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培训影像资料、培训总结等;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及相关财务凭证。
2.申报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奖励需提交:
(1)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基地规划目标、建设方案和实训环境布局图,产业人才培养模式,已开展的实训内容、受训人数等。
(2)已开展实训服务的相关印证材料,包括且不限于人才培养协议、实训通知、教学计划/大纲、实训教材、授课记录、现场照片等。
(3)实训基地相关场地环境、设备投资、师资配套及课程体系等服务能力印证材料。
(4)实训基地建设投资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和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等需与明细表对应。
二十三、骨干人才培养奖补
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费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骨干人才培养奖补分为三类:
1.骨干人才薪资补贴:申报主体为引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骨干人才应担任企业中层及以上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城镇私营或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具备满足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职务、岗位的专业能力。
2.人才培训进修补贴:相关骨干人才须符合前款条件,并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与申报企业签订协议,愿意完成学业后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3年以上;参加培训时间需在3个月以上,派遣到国外进修时间需在6个月以上;派遣到国外进修仅限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高级合作项目,不包括一般合作项目的工作派遣或驻外产品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3.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2019年以来,新认定的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且通过首次考核评价;中心以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为主要创新方向。
(二)提交资料
1.申报骨干人才薪资补贴需提交:
骨干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务(或岗位)须明确为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市场或财务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骨干人才2020年度通过申报企业在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和凭证;骨干人才专业能力证明,如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专业毕业证、职称证书、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获奖证书等。
2.申报人才培训进修补贴需提交:
骨干人才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任职证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和凭证、2020年与企业签订的培训或进修协议;申报国内外高级培训需提供相关培训计划通知文件、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培训课程表、培训结业证书、培训总结、培训费用税务发票或收费证明文件(赴境外培训需附护照及往返签证页复印件);申报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需提供与国外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与国外企业签订的接收派遣人员专项合同或协议、派遣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境外进修费用的收费文件或证明材料。所有境外文件、材料需请专业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3.申报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需提交:
中心认定文件、中心建设方案、首次考核评价结果文件。
二十四、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
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研究、宣传推介、行业监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项目,按省财政预算审定情况给予支持。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项目完成期限不超过2021年底。
(二)提交资料
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实施依据、实施内容、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经费预算等。
附件3
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主管部门:(公章)
序号
|
申报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项目名称
|
申报方向
|
项目投资
(万元)
|
申请资金(万元)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申报方向:填写“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数据中心/5G)、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国家级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智能制造项目奖补、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市场拓展奖励、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标准制定奖励、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行业活动补贴、人才培训实训奖励、骨干人才培养奖补、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其中一项。
2.项目投资:荣誉或机构认定奖励类项目无需填写;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填写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市场拓展销售中标表类项目填写销售额或回款金额;其他项目填写项目实际投资或发生费用。
附件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要求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由项目资金申请承诺书、项目核查情况表、项目绩效目标表、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申报材料正文、申报指南对应方向要求的提交资料等组成,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还需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以上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采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骑缝章(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相关资料原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在书脊处注明项目名称和申报方向。
一、封面和目录
封面使用普通纸质材料,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含附件)名称及页码。封面应明确申报方向为“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数据中心/5G)、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国家级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智能制造项目奖补、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市场拓展奖励、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标准制定奖励、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行业活动补贴、人才培训实训奖励、骨干人才培养奖补、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其中一项。样式参考如下:
SHAPE \* MERGEFORMAT
2021年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 ( 公 章 )
申报方向: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联 系 人:
联系手机:
二〇二一年X月
|
二、正文大纲
(一)申报单位概况
1.申报单位主营业务或主要职能、所有制性质、历史沿革、职工人数或人员编制,以及下属机构情况。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还需说明:
(1)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概况。
(2)现有生产、研发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3)2020年度业务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4)企业下一步发展规划。
(5)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申报项目符合性描述
1.基本条件符合性
申报单位注册地和信用信息情况;申报项目享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2.申报专项符合性
针对《指南》中对应申报方向要求的申报条件,就项目内容逐条进行定性、定量的详细描述。
(三)附件(相关格式如附表)
1.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表1)。
2.数字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情况表(附表2)。
3.数字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表3)。
4.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指南》中对应申报方向要求的提交资料,其中,证明类资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2020年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申报《指南》第一、三、五、九、十一、十五、二十二条方向的项目除外)。
附表:1.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2.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情况表
3.数字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附表1
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申报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所有制形式
|
|
职工人数
|
|
经营概况
(企业填写)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实现利润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缴纳税金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项目名称
|
|
申报方向
|
|
实施期限
|
|
总投资/费用
|
万元
|
已投资/支出
|
万元
|
申请资金
|
万元
|
项目责任人
|
|
部门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项目主要内容
|
(对照具体申报方向相应申报条件,对项目进行简要的定性、定量描述。)
|
申报单位承诺
1.此次申报项目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2.申报项目未获取过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3.资金申报后,我单位不会以任何形式干预后续进行的审查、评审和确定工作。
4.资金获批后,我单位将按规定使用,按山西省工信厅要求及时反馈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和资料,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如有不实或违规之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1.申报方向:填写“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数据中心/5G)、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国家级试点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智能制造项目奖补、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市场拓展奖励、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标准制定奖励、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行业活动补贴、人才培训实训奖励、骨干人才培养奖补、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其中一项。
2.项目投资:荣誉或机构认定奖励类项目无需填写;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填写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市场拓展销售中标表类项目填写销售额或回款金额;其他项目填写项目实际投资或发生费用。
附表2
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情况表
申报单位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主要内容
|
|
|
申报方向
|
核定项目相关投资或费用情况
|
|
□ 数字基础设施电价支持
|
2020年 电费: 万元;用电量: 千瓦时
|
|
□ 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
□ 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 自主创新产业化产业化项目奖励
□ 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
|
总投资: 万元;已完成投资: 万元
|
|
□ 智能制造项目奖补-诊断评估补助
|
评估费用: 万元
|
|
□ 主营业务收入奖补
|
所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所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 万元(电子信息企业、软件企业申报增量奖励项目填写)
|
|
□ 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
|
2020年租金费用: 万元
|
|
□ 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
|
2020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
获得天使投资资金: 万元
|
|
□ 市场拓展-省外项目中标
|
中标合同金额: 万元;回款额: 万元
|
|
□ 市场拓展-5G核心设备销售资助
|
2020年销售额: 万元
|
|
□ 市场拓展-专业展会参展
|
展位费: 万元
|
|
□ 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
|
2020年专业机构服务费: 万元
|
|
□ 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平台
|
总投资: 万元;已完成投资: 万元
2020年运营费: 万元
|
|
□ 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联合体
|
2020年相关业务缴纳税费: 万元
|
|
□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
首购首用相关装备、产品实付价格: 万元
|
|
□ 行业活动补贴
|
活动总费用: 万元
|
|
□ 人才培训实训奖励-公益性交流培训
|
培训费: 万元
|
|
□ 人才培训实训奖励-实训基地
|
已完成投资: 万元
|
|
□ 骨干人才培养奖补-薪资补贴
|
社平工资3倍以上人员: 个;4倍以上人员: 个;5倍以上人员: 个
|
|
□ 骨干人才培养奖补-培训进修
|
培训费\进修费: 万元
|
|
□ 其他: 。
|
不涉及投资或费用。
|
|
主管部门项目核查意见:
该项目经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申报资料和项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政策符合性均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如存在不符合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核 查 组 组长(签字):(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分管领导担任)
资料核查 人员(签字):
现场审查 人员(签字):
|
|
市工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注:1.“申报方向”及“核定项目相关投资或费用情况”栏仅保留勾选方向及对应条件即可。
2.现场核查工作应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附表3
数字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
(2021年度)
|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公章)
|
|
资金情况
|
申报金额:(万元)
|
总体目标
|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指标描述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
|
……
|
|
|
质量指标
|
指标1:
|
|
|
……
|
|
|
时效指标
|
指标1:
|
|
|
……
|
|
|
成本指标
|
指标1:
|
|
|
……
|
|
|
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
|
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
|
生态效益
指标
|
指标1:
|
|
|
……
|
|
|
可持续影响
指标
|
指标1:
|
|
|
……
|
|
|
……
|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
|
……
|
|
|
……
|
|
|
|
说明:绩效指标由申报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自行制定,三级指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新增条目,提出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值,指标描述应说明相关指标的计算或评价方法。
示例:1.经济效益指标设置三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值“10%”,指标描述为“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量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
2.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设置三级指标设置“用户使用满意度(%)”,指标值“90%”,指标描述为“用户反馈满意和较满意的数量占调查用户总数量的比率。”
附件4
5G基站用电补贴申请单
申报单位 (盖章)
所在县
|
月份
|
基站数量
|
用电量(千瓦时)
|
平均电价
(元/千瓦时)
|
实际缴纳电费金额(元)
|
超出目标电价补贴金额(元)
|
XX县
|
202001
|
|
|
|
|
|
2020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附件5
5G基站用电补贴现场抽查表
申报单位名称
|
|
申请补贴基站量
|
|
抽查基站量
|
|
现场抽查基站列表
|
基站电表户号
|
基站位置
|
用电月份
|
用电量(千瓦时)
|
|
|
|
|
|
|
|
|
|
|
|
|
|
|
|
|
现场抽查结论
|
经随机抽查X个基站,均已开通5G设备,申报用电费用真实。
|
现场抽查人员签字
|
抽查组组长:
抽查组成员:
|
市电价补贴
受理部门
|
负责人:
|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