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国家每年投入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高达几百个亿,各类生产企业在环保设备以及节能设备上的投资也随之加大,很多企业购买了相关设备,但并不知道还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制造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除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外,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整理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照投资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文件。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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