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鼓励具有良好商誉和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落户到小店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基地,落户企业年科技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创造的区级综合贡献额达到应缴纳房租50%的企业,免除50-100m2办公场地租金;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年营业收入每增长100万元对应给予10m2免费办公场地进行奖励。
第二条鼓励企业持续增收,入驻小店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基地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以上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条鼓励具备相关认定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挂牌上市,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创新板”中“晋兴板”和“培育版”挂板的企业,“晋兴板”奖励5万元、“培育板”奖励3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北交所)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创业板”奖励50万元、“科创板”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五条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小店区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小店区转化、产业化的,并获得省级奖励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1%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鼓励小店区内经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按照交易服务费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小店区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加速标准化进程,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综合考虑单位的数量及排名顺序,参照《太原市小店区标准化项目扶持和奖励办法》执行。
第八条小店区鼓励各类主体与小店区政府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创新服务主题活动。对承办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主题活动的机构,分别按照承办方实际发生费用的 20% 和10% 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不超10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小店区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入统,入统科技服务业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小店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