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23年度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战略部署,根据我省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政策,结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指南所指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包括:《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所明确的“网、智、数、器、芯”五大领域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和数据价值化等四个方向。
本指南所指大数据相关领域包括:面向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开展的数据采集、存储、运维、安全、挖掘分析、计算加工、系统集成、行业应用、交易流通等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通用计算等产品和服务;5G、数据中心、物联网等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本指南所指电子信息制造领域包括:半导体、光伏、计算机、新型化学电池、智能电子等电子整机产品及关键电子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领域。
本指南所指集成电路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类企业(包含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本指南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指南所指大数据企业应为以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运维、安全及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等数字化服务类企业;从事工业、农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物流、公安、信用、社保、地理信息等行业大数据应用类企业;从事数据产业链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类企业;依托数据挖掘分析和价值增值,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数据资源类企业。大数据企业申报主体应以大数据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0%。
一、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奖励
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创建、运维和改造,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数据中心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二)提交资料
申报主体提交《省级数字经济荣誉资质类项目资金申报表》,无需再编制《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
对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公司建设的IPv6、移动物联网、三网融合等领域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
2.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3.项目已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投资的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核准)手续,项目备案(核准)日期距申报时间不超过2年,且应为申报当年完工项目。
4.项目在网络互联、数据互通、IPv6部署、应用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5.申报项目应为已完工项目。
(二)提交资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项目相关成效或业绩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的专利/著作权证书、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获奖证书、人员资质证明、企业所获各级政府奖励,现场和装备照片、软件或系统界面截图、数据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以及申请报告中涉及的其他基础条件证明材料。
4.项目截至申报时的投资明细表和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三、国家级示范及优秀案例奖励
对获得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国家级示范、典型案例等荣誉的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牵头申报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2年以来获评国家部委认定的示范项目,包括:
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含安全类方向)、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软件工程化能力示范项目、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项目、智能光伏示范项目、物联网关键技术攻关类、融合应用创新类示范项目、数字经济领域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等。
2.2022年以来获评国家部委认定的典型案例,包括:
商用密码典型应用方案、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超高清视频典型应用案例、智能体育典型案例、移动物联网应用典型案例、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国家新型数据中心典型案例、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企业上云用云典型案例、先进计算典型应用案例、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等。
(二)提交资料
申报主体提交《省级数字经济荣誉资质类项目资金申报表》,无需再编制《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四、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实体单位,基于自身经营业务需求,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2.项目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21年。
3.项目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
4.项目数字化融合应用水平优、转型升级效果好,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和行业推广价值。
5.同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在相同领域不重复支持。
(二)提交资料
1.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概况说明,包括申报单位数字化转型需求、转型目标、实施周期和内容、项目投入运行情况、关键技术或服务指标等。
3.项目验收报告、运行情况报告等。
4.项目在开展数字化融合应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业绩证明材料。
5.项目截至申报时的投资明细表和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五、智能制造项目奖补
对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于已经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奖励的企业,升级为省级标杆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智能制造项目分为两类:
(1)智能制造标杆、示范奖励。2022年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的企业。
(2)智能制造诊断评估补助。2022年由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会员单位开展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的企业。
2.项目智能制造水平高、转型升级效果好,具备示范引领作用和行业推广价值。
(二)提交资料
1.申报标杆、示范奖励项目:
申报主体提交《省级数字经济荣誉资质类项目资金申报表》,无需再编制《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诊断评估项目补助需提交:
(1)中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会员单位证明资料、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
(2)编写并后附《智能制造诊断和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智能制造现状分析,从采购、生产制造、调度、产品质量、设备运行、环境安全、经营分析、销售和售后等多维度、多层次进行智能化能力和水平分析并提出专家诊断建议,重点提炼企业发展总体思路、数据架构、技术架构和软件技术方案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
六、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奖励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于近三年(2020-2022年度)内获得。
2.项目主要的研发、生产在山西行政区域内,包括在本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申报项目需满足研发自主条件,委托外部研发比率不得超过50%。
3.项目已实现产业化推广应用,产生一定规模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申报项目自产业化以来的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同级财政已支持过且实质内容重复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提交资料
1.项目核心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证书(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2.项目实施内容情况说明,相关立项、研发、设计、制造、测试等文档或手册,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3.项目推广应用情况,相关用户验收报告或使用情况说明等印证材料。
4.项目投资明细表、销售收入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和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等应与明细表对应。
七、重点骨干企业落户投资奖励
对在晋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奖励,结合投资落地情况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或其分支机构。
2.在晋数字化产业项目已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备案(核准)日期不早于2021年。
3.申报项目全部完工并投入运营,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
(二)提交资料
1.企业对在晋发展的业务发展报告、投资计划或战略规划等证明材料。
2.相关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3.相关产业项目发展情况,截至申报时的投资明细表和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八、电子信息企业和软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在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的,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分为两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法人仅可申报其中一类):
1.首次达到奖补。所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
2.增量奖励。所报年度主营收入为历年最高,所报年度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实现同比正增长,且所报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幅超过30%;所报年度主营为历年最高,所报年度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现同比正增长,且所报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0%;所报年度主营为历年最高,所报年度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实现同比正增长,且所报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幅超过10%。
(二)提交资料
1.申报首次达到奖补需提交:
历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证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列明主营收入情况,贸易、补贴等不应列入主营。所报年度收入明细表、大额合同、发票等相关印证材料,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收入明细对应。
2.申报增量奖励需提交:
历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证明企业主营收入历年最高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列明主营收入情况,贸易、补贴等不应列入主营。所报年度及前一年的收入明细表、大额合同、发票等相关印证材料,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收入明细对应。
九、数字经济领域百强企业奖励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
(一)申报条件
2022年首次进入工信部指导审定或发布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名单。
(二)提交资料
申报主体提交《省级数字经济荣誉资质类项目资金申报表》,无需再编制《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十、大数据企业收入奖励
大数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所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或10亿元。
(二)提交资料
1.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所报年度及前一年的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关于开展大数据业务相关情况的说明、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十一、大数据初创企业租金补贴
对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含)以内房租全额补贴;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一)申报条件
1.2020年以来登记设立,创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2.申报2022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
3.未享受同类用房补贴优惠。
(二)提交资料
1.所报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凭证。
2.租赁用房产权证明;相关产权非政府所有的,还需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国企代为管理运营的证明材料。
3.员工社保缴纳凭证。
4.开展大数据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
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条件
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分为两类: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2022年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及以上)不低于2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正常付息。
2.天使投资奖励。成立期限在5年(60个月)以内的非上市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获得天使投资时间为2022年1月以前(属于关联企业的投资不在奖励范围内);相关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提交资料
1.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需提交:
(1)企业2021、2022年每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2)2022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及付息情况明细表,以及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和付息凭证等印证材料。
2.申报天使投资奖励需提交:
(1)企业2021、2022年每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2)天使投资印证材料,包括投资协议、投资前一年企业的审计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银行入账凭证。
(3)投资机构备案证明材料。
十三、市场拓展奖励
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最高10万元。大数据企业中标省外项目单个合同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企业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市场拓展奖励分为三类:
1.专业展会展位费补贴。2022年参加国家部委主办或指导、副省级(含)以上政府主办或指导的数字经济领域专业展会,或参加国家级行业知名组织机构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数字经济行业展会,进行布展宣传。
2.省外项目中标奖励。大数据企业2021年度以来中标省外项目(属于关联企业招标的不在奖励范围内);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含);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3.5G 核心设备销售资助。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 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2022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
(二)提交资料
1.申报专业展会展位费补贴需提交:
(1)展会组委会参展确认材料。
(2)企业参加展会基本情况,包括活动内容、展位布置、展位费优惠或折扣说明、费用列表、参展效果、2-4张不同角度的现场照片。
(3)展位租赁合同、发票和银行转账凭据(合同甲方和收款单位应当是主办单位,或委托、授权的机构)。
(4)展会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展会规模、行业影响力、主办方权威性等内容。
2.申报省外项目中标奖励需提交:
(1)企业2022年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大数据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2)中标项目概况,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
(3)中标项目合同回款银行进账凭证。
3.申报5G 核心设备销售资助需提交:
(1)企业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的证明材料。
(2)相关设备销售收入的大额合同、发票和进账凭证。
十四、企业服务能力认证奖励
对首次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于2022年首次通过CMMI、ITSS或DCMM相关等级。
(二)提交资料
1.首次获得DCMM和ITSS有关资质:
申报主体提交《省级数字经济荣誉资质类项目资金申报表》,无需再编制《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首次获得CMMI有关资质:
企业通过认证的有效期内中英文证书和《省级数字经济荣誉资质类项目资金申报表》,无需再编制《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十五、标准制定奖励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制(修)订相关标准的牵头单位(地方标准为第一完成者,其他标准为前三位完成者)。
2.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相关标准的时间为2022年。
(二)提交资料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批准发布的文件及标准文本。
十六、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
大数据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总营收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大数据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2022年以来被新认定为以上创新型机构。
(二)提交资料
1.被认定为科技创新型机构、试点示范的相关证明,如主管部门批复、认定文件、颁发的证书等。
2.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交2022年度企业收入明细,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收入明细对应。
3.大数据企业提交2022年度大数据业务/软件业务收入明细表、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和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相关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应与明细表对应。
十七、大数据产业基地专业运营服务费奖励
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相关产业基地已投入运营并形成初步产业集聚。
2.申报单位与引进的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签订两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服务期已满半年,引进机构具备良好的园区或基地运营历史业绩。
(二)提交资料
1.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基地规划目标、建设方案和空间布局图,已协同集聚企业数量、主营业务及2022年收入情况,在企业培育、公共平台、投融资等方面已提供的服务能力等情况。
2.申报主体与引进服务团队的合作协议,实际服务情况说明,包括:具体运营服务内容、机制和成效等。
3.引进服务团队的历史业绩印证材料、专业性服务能力印证材料。
4.2022年运营服务费用支出凭证。
十八、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
对大数据产业基地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择优支持,对建设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运营费用给予50%的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优选一批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服务的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奖励分为两类:
1.大数据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申报项目属于有关大数据产业基地,已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内容;申报单位具备规范的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以及相应的服务资质、专业人员、技术支撑等服务能力;申报平台建设奖励的,截至申报时间,投资应当完成80%以上;申报平台运营补贴的,截至2022年底,应当对外提供服务已满半年。
2.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奖励。联合体由省内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不少于三个,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组织方式和运营机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具体权责、长期发展计划等;制定联合体工作方案,细化明确联合体的组织管理、共享服务实施方案、过程控制及可持续运行的合作机制;具有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成效。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联合体优先予以支持。
(二)提交资料
1.申报大数据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奖励需提交:
(1)申报项目备案(核准)印证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已投入运营的需提供验收报告和运营情况报告。
(2)平台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能力等印证材料;用户服务协议、用户使用报告等业绩印证材料。
(3)申报平台建设奖励的,提交平台建设投资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申报申报平台运营补贴的,提交2022年运营费用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建设投资或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需与明细表对应。
2.申报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奖励需提交:
(1)联合体合作协议。
(2)联合体工作方案及各项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我省企业数量、服务内容等)。
(3)联合体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服务业绩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业务缴纳税费情况。
十九、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
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已获得所在市或省综改示范区落实此项政策的专项奖补。
2.企业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省级研发费用奖励。
(二)提交资料
所在市或省综改示范区予以企业专项奖补相关证明(如资金申报文件、下达资金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
二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奖励
对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2022年首购首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等国家部门确定的首台套重大创新产品。
2.首购首用首台(套)产品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或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创新产品。
3.申报时企业已购买相关产品,相关合同应已履行完毕。
(二)提交材料
1.企业与制造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票据等。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4.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5.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十一、行业活动补贴
对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2022年度在晋举办的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的活动。
2.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提交资料
1.活动的总体方案、活动现场音像资料(含线上活动资料)、活动总结、活动前后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2.活动费用来源说明、支出明细表和印证材料(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合同、发票等),费用范围包括活动相关的场地租赁、布展搭建、嘉宾邀请、物料制作、活动速记、宣传服务、人员劳务、后勤保障、签到系统、餐饮、安保以及大赛奖金等。
3.费用包含奖金的,须提供奖金设置和发放的公开宣传材料,获奖人姓名、获奖项目、金额和转账凭证。
4.费用包含场地租金的,须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
二十二、人才培训实训奖励
对相关行政事业人员和企业开展的公益性交流培训项目,经确认后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建设的数字经济领域教育实训基地,经认定,按照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人才培训实训奖励分为两类:
1.公益性交流培训奖励。申报单位为数字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具备可行的公益性交流培训方案,且同级财政部门已在2023年预算中安排或承诺安排培训费用。申报单位为其他单位的,相关公益性交流培训应当于2022年已完成,并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相关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未超出省财政厅关于培训费的相关规定。
2.数字经济领域实训基地奖励。实习实训基地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经认定,具有一定的实训支撑服务能力,包括必备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师队伍、课程体系等;已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本土人才培养活动。
(二)提交资料
1.申报公益性交流培训奖励需提交:
(1)申报主体为数字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的,提交公益性交流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内容和方式、拟邀请授课专家、培训时间和地点、参训对象和人数),培训费用预算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已安排或承诺安排培训费用的印证材料。
(2)申报主体为其他单位的,提交2022年相关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及教材、参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参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培训影像资料、培训总结等;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及相关财务凭证。
2.申报数字经济教育实训基地奖励需提交:
(1)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说明,包括:基地规划目标、建设方案和实训环境布局图,产业人才培养模式,已开展的实训内容、受训人数等。
(2)已开展实训服务的相关印证材料,包括且不限于人才培养协议、实训通知、教学计划/大纲、实训教材、授课记录、现场照片等。
(3)实训基地相关场地环境、设备投资、师资配套及课程体系等服务能力印证材料。
(4)实训基地建设投资明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印证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和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额合同、发票等,合同编号、发票票号等需与明细表对应。
二十三、骨干人才培养奖补
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按照所承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骨干人才培养奖补分为三类:
1.骨干人才薪资补贴:申报主体为引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在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且未在公司持有股份的骨干人才可纳入奖补范围;与骨干人才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城镇私营或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具备满足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职务、岗位的专业能力。
2.人才培训进修补贴:相关骨干人才须符合前款条件,并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与申报企业签订协议,愿意完成学业后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3年以上;参加培训时间需在3个月以上,派遣到国外进修时间需在6个月以上;派遣到国外进修仅限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高级合作项目,不包括一般合作项目的工作派遣或驻外产品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3.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2022年以来,新认定的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且通过首次考核评价;中心以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为主要创新方向。
(二)提交资料
1.申报骨干人才薪资补贴需提交:
骨干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务(或岗位)须明确为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市场或财务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需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股权结构表和骨干人才的职务说明;骨干人才2022年度通过申报企业在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和凭证;骨干人才专业能力证明,如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专业毕业证、职称证书、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获奖证书等。
2.申报人才培训进修补贴需提交:
骨干人才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任职证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和凭证、2022年与企业签订的培训或进修协议;申报国内外高级培训需提供相关培训计划通知文件、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培训课程表、培训结业证书、培训总结、培训费用税务发票或收费证明文件(赴境外培训需附护照及往返签证页复印件);申报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需提供与国外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与国外企业签订的接收派遣人员专项合同或协议、派遣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境外进修费用的收费文件或证明材料。所有境外文件、材料需请专业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3.申报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需提交:
中心认定文件、中心建设方案、首次考核评价结果文件。
二十四、数字经济服务体系项目
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研究、宣传推介、行业监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项目,按省财政预算审定情况给予支持。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项目需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实施。
(二)提交资料
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实施依据、实施内容、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经费预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