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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填补国内空白首台(套)重大新产品 认定奖补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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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7-1 15:41:51 来源:山西高新认定 浏览次数:2196 |
太原市填补国内空白首台(套)重大新产品 认定奖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新产品,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首台(套)重大新产品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并经用户首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
第三条 申报的首台(套)重大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研发制造场所在本市辖区内,具备产品及装备研发设计、试验制造、生产组装能力和量产制造的基础条件。
(二)产品及装备技术先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制造工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显著突破,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查新证明填补国内空白。
(三)产品性能质量稳定可靠,建立了完善的产品检测质保体系,产品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定资质检验机构或重点实验室的检测检验。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为当年研制完成,并已有客户应用。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申报采用网上和纸质材料相结合方式进行,企业于每年8月1日-30日集中一个月时间申报,提交如下相关材料,一式二份。
(一)太原市首台(套)重大新产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产品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四)国家一级查新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查新检索报告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产品检测检验、测试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申报产品的订货合同,用户使用、应用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该产品及装备研发试制费用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条 太原市首台(套)重大新产品根据具有国家一级查新检索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查新检索报告,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公示的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产品研发费用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市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重大新产品列入太原市科技项目资金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重大产品认定奖补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认定资格,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对提供不实查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的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科技查新、财务审计报告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财政局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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