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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 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7-5 9:42:17   来源:山西高新认定    浏览次数:1860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

    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企发[2018]27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我们修订了《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47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中小微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我们将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目前,全省中小微企业中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数量约1000家,仅占全省25.56万户中小微企业总数的0.39%,绝大部分的中小微企业依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多数企业还是家族制管理,管理方式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制约了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是拓展融资渠道,开展直接融资的需要;既是中小微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创新型企业梯次发展,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决策部署的重要环节和具体措施。

    二、指导思想

    着眼于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升级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鼓励和引导我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发展,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加快改制步伐,促进上市发展,更好地实现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企业做强做大。

    三、奖励标准

    对当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通过审核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在通过审核后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与生产经营地均在山西省境内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依法设立,存续满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合法规范经营;

    (五)已入库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已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五、奖励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完成股改后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要向县、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

    4.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股改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如需验资)

    8.如有评估事项,需提供与评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9.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10.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2.股份公司章程;

    13.企业若挂牌、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县市审核

    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与完备性,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要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保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符合条件的逐级推荐上报至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三)省级审核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复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审核评价意见。

    (四)下达奖补资金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出奖励资金发放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

    六、工作措施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培育工作,减轻企业改制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拟改制企业后备资源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拟改制企业后备资源库,对于有股改意愿并且具备股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纳入后备资源库,帮助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向符合股改条件方向发展。要不断培养企业新增入库,及时更新维护后备资源库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并逐级上报纳入省级拟改制企业后备资源库及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组织股改和上市培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拟改制企业的培训工作。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分期分批对列入后备资源库内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改制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改制和上市的密切联系、标准要求、步骤方法,帮助企业少走弯路,推进改制顺利进行,并积极对标挂牌、上市。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区企业股改和上市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进行政策宣讲、问题研讨等,帮助企业推进股改进程。

    (三)指导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着企业股改、挂牌推荐、上市保荐、法律服务、财务顾问、审计等方面的任务,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对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执业情况考察、筛选,为我省拟改制的中小微企业推荐合格的中介机构团队,服务于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等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向企业推荐信誉好、能力强、资源多、有后续服务的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改工作服务,同时,为企业后续的挂牌、上市做好衔接工作。

    (四)入企调研具体指导帮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帮助完成改制的企业履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在改制工作中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搞“翻牌公司”,要以股份制改造为契机,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鼓励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实现股权多元化。

    (五)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工作。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股改奖励办法。要主动与工商部门协调,开通股改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引入各类股改中介服务机构、具备挂牌上市资格的保荐机构,帮助企业提高股改和挂牌上市成功率。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挂牌、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和条件,协助其对接省内以及全国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帮助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实现发展。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作为我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推动企业股改、挂牌、融资、股权托管交易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中介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我们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山西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四板市场的培育辅导逐步进入高层次资本市场。

    (六)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每季度末,向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上报各市中小微企业股份制改造进展情况(拟股改中小微企业、已进入股改程序的中小微企业、已完成股改的中小微企业情况以及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我省中小微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挂牌、上市等政策和知识宣传,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报道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采取多种方式营造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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